日本醫療器材相關業許可-人員資格

之前的文章有提到過日本的「製造販賣業者」,雖然用同一張業者許可證,但是有可能進行2種商業模式,其中一種是「製造販賣業者(簡稱MAH)」,名稱與業種一模一樣,所以常常會讓人搞得霧煞煞。另一種是「選任製造販賣業者(DMAH)」,那個「選任(D)」表示是「被指派的」。

MAH模式下,許可證由日本的製造販賣業者申請後並持有。
DMAH模式下,許可證由日本的製造販賣業者申請,但是持有者是國外的製造業者。該制度稱為「外國特例承認」。

面對想自己持證的外國製造業者,通常我會建議使用DMAH的模式,畢竟對國外業者來說到日本設立公司而且還要維持一套品質系統,繁雜且困難。這是在只考慮許可證的所有權下給出的建議,但製造廠本身還需要思考產品的價格策略,在這個情況下DMAH模式會有一樣不可忽略的硬傷,那就是在產品的放行檢查手續費。

站在DMAH的角度來看,放行檢查的工作量會跟產品的進口量相關,且流通到市面上的產品一但增加,相對應發生不良事件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即便不是持證者,DMAH身為日本國內的負責人必須監視上市情況並向政府回報,個人認為放行手續費以抽成的方式來收取會比較合理。

如果產品定價想要具競爭力,但是又被抽一層檢查費用的話,收益可能會變得很低。可能想要掌握一切的話還是自己拿到業者許可比較踏實。

最近被諮詢到以上的這些問題,所以查詢一些關於人員資格的要求用來回覆,這邊正好分享給所有對這些業許可有興趣的人。

・製造販賣業者
首先是製造販賣業者,具有資格送出申請並持證,為了得到這張許可證必要的人員為以下的三種,分別簡稱為「総括」、「品責」、「安責」,通稱為「三役」,除了「総括」以外的兩個人員「品責」、「安責」都需要有實務經驗。所以如果想在日本開新公司去取得業許可的話,建議在日本聘雇一個符合資格的當地人會比較快。

・製造業者
可能會有人問,「製造都在國內完成了,為什麼在日本還需要申請製造業者許可?」,因為在被列管的製造活動包含一項「最終製品保管」。這項製造活動當然可以直接委託日本國內有資格的業者協助執行,缺點跟DMAH一樣,會被抽成,好處是會有熟門熟路的倉庫業者協助把保管做好。只是對於起步的公司來說,如果仍處於佈局階段,尚未決定要跟哪些代理商簽約的情況下可能不會馬上決定好倉庫,但在藥事申請時必須提交倉庫的資訊,這時候可以填自己家的公司是不是會方便很多呢?

・販賣業者
老實說,這塊是我最不熟的,以下只是跟大家分享我查到的資料。
跟上面2種業者不同,就算在同一個法人底下,販賣業者在各個銷售據點(稱作「營業所」)都需要分別取得業許可,然後根據會販賣的醫材種類業許可不同,對於管理者的設置要求也不同,目前查到的資料整理如下

補充:「特定保守管理」跟「特定管理」看起來很像,差別在於「保守」,也就是維修。

關於管理者的資格,查到的資料整理如下,簡單來說,必須是有理工學背景的人或是有實務經驗者。
實務經驗者,比如本來只有A營業所,想要擴增B營業所的時候可以拔一個A營業所的資深員工去當店長(管理者)。

上述人員以外,也請準備好品質系統文件,相信經歷過ISO 13485稽核的各位比我更有經驗,知道該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