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公司在新人報到的第一天就會要求簽署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要求簽署這項協議其實也合理,因為公司跟客人有在合作成立的時候有答應協助不會讓拿到的資料外流,例如很機密的測試資料。
條款可能出現的內容
有些條款的內容卻會進一步去限制員工的未來求職,我的情況就遇到了某項條款寫著:「員工離職後的2年內,如果欲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性質、類型的工作,應該以書面通知原公司,並持續遵守所規定的保密責任。」
比如說我在原公司是RA,以上的內容綜合起來看,好像是我離職之後除非原公司同意,不然我不能去別的企業擔任一樣職務。為了解惑,我還把合約內容掃描起來寄去了勞動部詢問。雖然最後得到的答案有點不直接,針對下一份工作能不能從事一樣的職務,白話來說就是以下4點:
1.如果員工接觸到的不是營業秘密,例如特殊配方、特殊工法等等的,那限制就無效。
2.限制的就業地點需要合理。原公司如果沒有從事海外業務,那他就不能限制你在那些地區的就業。
3.(最重要!)限制期間不得超過2年,且員工求職受限的期間應該由原公司提供補償金,該金額不得低於原薪資的一半。沒給錢,條款就是廢紙!
4.條款上要是明顯對資方有利且對勞方不利,明顯有失公平的條約無效。
人才不會外流
我很喜歡之前聽到的一句話「雖然你的員工去了別的公司,但只要還在這個產業內,就代表栽培的人才沒有外流。」大家都還是在同一個產業裡互相協助並壯大,整體而言都是以好的方向去發展。
雖然就公司花心血訓練人力的角度來看,的確是希望不是在幫別人養小孩,但反過來想,其實外部栽培好的人才也有可能會來到自己身邊,人的選擇應該要是自由的,大家互相尊重才更重要。以上是我個人的淺見啦。